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辦注意事項》

※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請確實詳閱相關規定及問與答
一、本人同意審查單位及社福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地籍、財產等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
二、本人已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問與答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本項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三、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四、本人瞭解本補貼具有定期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營建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五)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六)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七)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受補貼者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五、本人如違反「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而溢領補貼利息,願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繳還溢領之補貼金額。
六、本人瞭解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如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絶無異議。
七、本人瞭解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將不予核發或停止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本人購置之住宅符合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且確實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三項設備,如有不實,願接受貴府駁回申請案或停止補貼,並負法律責任。
《申請期間:110年8月2日(一)至110年8月31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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